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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养殖秘籍:包膜过瘤胃助力催肥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4-11-21
产品类别:畜牧综合
信息编码:5945854807
在牛羊养殖业中,如何提高动物的生长速度、饲料转化率和体型塑造一直是养殖户们关注的重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特别推出了“牛羊泰壮-包膜胍基乙酸”,一款革命性的牛羊催肥产品。
浙饲预(2020)T01023联系电话:19910559908 陆经理
## 普通胍基乙酸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普通胍基乙酸在反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限制了其在牛羊养殖中的应用。具体来说,普通胍基乙酸无法过瘤胃,因此不能到达肠道发挥作用。此外,它在饲料加工过程中容易分解,导致**成分损失,影响使用效果。

## 生产技术革新:智能微囊技术

为了克服这些缺点,我们采用了先进的智能微囊技术生产“牛羊泰壮-包膜胍基乙酸”。这项技术通过将胍基乙酸进行包膜处理,使其在通过瘤胃后能够稳定地释放到肠道中,从而充分发挥其作用。这种高稳定性的包膜胍基乙酸,不仅克服了普通胍基乙酸无法过瘤胃的缺陷,还提高了其在肠道中的利用率和效果稳定性。

## 产品使用效果

使用“牛羊泰壮-包膜胍基乙酸”后,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以下效果:

- **去油除油,多长瘦肉**:产品能够减少牛羊体内的油脂积累,同时**瘦肉生长,提高肉品质量。
- **提高生长速度**:通过优化营养吸收和代谢,加快牛羊的生长速度,缩短养殖周期。
- **提高饲料转化率**:产品能够**饲料的利用率,降低饲料成本。
- **提高采食量**:增强牛羊的食欲,提高采食量,为动物提供更多的营养来源。
- **塑造体型,收腹压秤**:使用后,牛羊的体型更加健壮,屠宰时体重更加压秤,提高出栏效益。

具体来说,对于肉牛而言,使用本产品后,其脖子变粗,后座变大,体型更加健壮,屠宰时尤为明显。而对于肉羊而言,使用本产品后,其腰窝肥油减少,转换成瘦肉;羊尾油减少,**肉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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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经理
1991055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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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百科
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系统有关单位: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2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兴办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兴办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兴办者应当在建设前就选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发证机关征询意见,并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接受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是否确认的依据。经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兴办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再对选址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 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兴办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等概况,图纸须标注说明周边场所(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交通干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加工厂、禁养区等)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等情况。
  (二)项目设计方案:兴办场所生产经营或从业范围、规模、工艺流程、平面布局图、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动物防疫设施:包括人工屏障以及消毒、病死畜禽及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建设情况。
  (四)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
  第六条 发证机关可组建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机构的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为主的风险评估专家库,实施风险评估时,根据评估场所类别情况,采取专业类型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定风险评估人员,建立评估小组,每次评估人员不少于3人。也可选取3至5名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策评估,评估前评估组人员应当就拟评估兴办场所的重点评估内容、所需采集的信息、评估方法等进行会商,达成共识,商定评估方案。
  第八条 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估的兴办场所,重点采集以下信息。
  (一)勘查其选址周边是否存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场所、实际距离以及方位。
  (二)勘查其选址与周边相关场所间的天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情况,包括其周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情况,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情况,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情况,采取其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等情况。
  (三)评估其生产经营或从业内容与周边相关场所的动物疫病易感相关性。
  (四)评估其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功能情况。
  (五)了解附近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以及其所在区域(乡、镇)近两年内同类易感动物大规模传染性疫病流行情况。
  (六)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具体应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标准。
  (七)在禁养区之外,且符合当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管理要求。
  (八)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九条 评估小组应当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集体会商评估,形成建议确认选址整改后确认不予确认等明确评估意见,报发证机关。
  评估小组可以根据对兴办场所从业内容、选址地点地理概况以及与相关场所的距离、动物防疫人工屏障以及天然屏障、动物防疫设施等情况,基于动物疫病风险,实施定性或量化综合评价,作出评估意见。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与涉及的周边相关场所已达到农牧发〔2019〕42号下发前规定场所距离要求的;或者已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不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但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等信息换证的,无需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屏障是指兴办场所天然存在的具有动物防疫隔离功能的山脉、丘陵、沟壑、自然林带,或者河流、湖泊、池塘等屏障;本办法所称人工屏障是指兴办场所出于动物防疫隔离需要人工建设的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屏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