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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征求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意见的函 鲁牧屠管函字〔2021〕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详见附件)。请于2021年2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罗青青 电 话:15853193680 邮 箱:sdstzc@163.com 附件:《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月21日 附件:《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概念)本办法所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承诺制)鼓励企业作出质量安全信用承诺,签署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信息内容)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等。 第七条(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证照信息、生产能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及历史信用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执法机构对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执法检查结论信息。 第九条(产品质量信息)企业肉类及加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抽查检验、飞行检查等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信息。 第十条(违法信息)企业违法信息包括未遵守畜禽屠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相关标准和未履行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其他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其他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包括: (一)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 (二)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告诫、约谈、通报、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的; (三)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发生肉类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屠宰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自动归集)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原则上由屠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归集生成。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日常监管系统、抽验检测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分析合成相关数据。 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归集,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以及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刑事处罚及省外信用信息归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移送机关负责录入刑事处罚信息;公安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由承担日常监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刑事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积分录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产生记分事项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信息录入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照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管理系统,查询其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 第十四条(记录整改)受到记分的企业应当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其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第十五条(记录期限)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生产之日至注销之日。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以上信息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确定 第十六条(评价方式)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第十七条(记分依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值。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根据屠宰企业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屠宰管理要求设定。 第十八条(记分规则)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企业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但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类别)根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B级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C级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D级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生产标准)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A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10分以下,评定为绿色标识企业;B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10分以上,20分以下,评定为蓝色标识企业;C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评定为黄色标识企业;D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30分以上,评定为黑色标识企业。 第四章 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条件)建立畜禽屠宰企业失信黑名单。企业及其重点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拒不执行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从事畜禽屠宰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无证开展畜禽屠宰,或者被吊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许可证件,撤销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 (六)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定为黑色标识企业的。 第二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期限)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按照下列期限管理,逾期转入历史信用信息: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被限制其权利的年限确定失信黑名单管理年限;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2年。 第五章 信用适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检查)对于绿色标识企业,适当减少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黑色标识企业,列为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企业。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开展)鼓励健康肉产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自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十五条(应用信用结果)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信用公开)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在山东畜牧兽医官方网站公开,并根据要求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系统平台联网,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信评办进行实名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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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概念)本办法所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承诺制)鼓励企业作出质量安全信用承诺,签署质量安全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信息内容)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等。
第七条(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证照信息、生产能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及历史信用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执法机构对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执法检查结论信息。
第九条(产品质量信息)企业肉类及加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抽查检验、飞行检查等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信息。
第十条(违法信息)企业违法信息包括未遵守畜禽屠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相关标准和未履行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其他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其他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包括:
(一)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
(二)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告诫、约谈、通报、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的;
(三)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发生肉类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屠宰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自动归集)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原则上由屠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归集生成。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日常监管系统、抽验检测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分析合成相关数据。
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归集,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以及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刑事处罚及省外信用信息归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移送机关负责录入刑事处罚信息;公安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由承担日常监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刑事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积分录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产生记分事项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信息录入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照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管理系统,查询其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
第十四条(记录整改)受到记分的企业应当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其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质量安全屠宰信用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第十五条(记录期限)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生产之日至注销之日。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以上信息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确定
第十六条(评价方式)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第十七条(记分依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值。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根据屠宰企业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屠宰管理要求设定。
第十八条(记分规则)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企业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但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类别)根据企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B级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C级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D级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生产标准)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A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10分以下,评定为绿色标识企业;B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10分以上,20分以下,评定为蓝色标识企业;C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评定为黄色标识企业;D级企业全年信用记分30分以上,评定为黑色标识企业。
第四章 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条件)建立畜禽屠宰企业失信黑名单。企业及其重点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拒不执行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从事畜禽屠宰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无证开展畜禽屠宰,或者被吊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许可证件,撤销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
(六)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定为黑色标识企业的。
第二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期限)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按照下列期限管理,逾期转入历史信用信息: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被限制其权利的年限确定失信黑名单管理年限;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2年。
第五章 信用适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检查)对于绿色标识企业,适当减少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黑色标识企业,列为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企业。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开展)鼓励健康肉产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自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十五条(应用信用结果)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信用公开)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在山东畜牧兽医官方网站公开,并根据要求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系统平台联网,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信评办进行实名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