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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关于中国从瓦努阿图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瓦努阿图牛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关于中国从瓦努阿图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12月龄以下冷冻剔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包括肌肉附着的脂肪)〕。 内脏脂肪、下角料(碎脂、碎肉、碎骨)、肉糜、绞肉、机械分离肉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必须剔除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组织。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以下称瓦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产品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瓦努阿图境内没有口蹄疫、蓝舌病、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和小反刍兽疫。 2. 瓦方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要求实施口蹄疫、蓝舌病、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和小反刍兽疫监测。 3. 瓦方针对牛海绵状脑病,按照WOAH的规定,实施饲料禁令、特殊风险物质(SRMs)控制等措施,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二)供宰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瓦努阿图境内,具有唯一身份标识,通过瓦方的有效追溯系统,可追溯到屠宰牛的来源农场/场所。 2. 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裂谷热、水泡性口炎、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Q热、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巴氏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钩端螺旋体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和牛白血病,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锥虫、刚果锥虫、猿锥虫和间日锥虫感染的农场/场所。 3.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瓦努阿图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 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60天内没有接种过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 5. 从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 6. 在屠宰场里和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没有接触过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牛和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生产输华牛肉的屠宰活牛: (1)屠宰时小于12月龄。 (2)从未使用过双方共同或分别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3)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4)依照中国和瓦努阿图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包括但不限于肩胛前、腋窝、腹股沟、腘窝)、腺体组织已去除。 (5)在屠宰前未使用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脑脊髓刺死法。 (6)所有年龄牛的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牛肉。 2. 输华牛肉执行瓦努阿图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瓦努阿图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3. 输华牛肉未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法律规定的要求。 4. 输华牛肉不得与其他种类动物产品、不符合《议定书》规定动物的产品、非本注册企业的产品和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输华牛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或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声明)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瓦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控制印章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或电子卫生证书系统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瓦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瓦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及准确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瓦努阿图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输华牛肉应有单独内包装,内包装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括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瓦努阿图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牛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C。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瓦努阿图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2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关于中国从瓦努阿图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瓦努阿图牛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关于中国从瓦努阿图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12月龄以下冷冻剔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包括肌肉附着的脂肪)〕。
内脏脂肪、下角料(碎脂、碎肉、碎骨)、肉糜、绞肉、机械分离肉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必须剔除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组织。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瓦努阿图共和国生物安全局(以下称瓦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产品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瓦努阿图境内没有口蹄疫、蓝舌病、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和小反刍兽疫。
2. 瓦方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要求实施口蹄疫、蓝舌病、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和小反刍兽疫监测。
3. 瓦方针对牛海绵状脑病,按照WOAH的规定,实施饲料禁令、特殊风险物质(SRMs)控制等措施,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二)供宰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瓦努阿图境内,具有唯一身份标识,通过瓦方的有效追溯系统,可追溯到屠宰牛的来源农场/场所。
2. 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裂谷热、水泡性口炎、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Q热、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巴氏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钩端螺旋体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和牛白血病,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锥虫、刚果锥虫、猿锥虫和间日锥虫感染的农场/场所。
3.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瓦努阿图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 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60天内没有接种过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
5. 从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
6. 在屠宰场里和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没有接触过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牛和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生产输华牛肉的屠宰活牛:
(1)屠宰时小于12月龄。
(2)从未使用过双方共同或分别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3)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4)依照中国和瓦努阿图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包括但不限于肩胛前、腋窝、腹股沟、腘窝)、腺体组织已去除。
(5)在屠宰前未使用向颅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脑脊髓刺死法。
(6)所有年龄牛的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牛肉。
2. 输华牛肉执行瓦努阿图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瓦努阿图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3. 输华牛肉未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法律规定的要求。
4. 输华牛肉不得与其他种类动物产品、不符合《议定书》规定动物的产品、非本注册企业的产品和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输华牛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或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声明)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瓦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控制印章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或电子卫生证书系统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瓦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瓦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及准确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瓦努阿图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输华牛肉应有单独内包装,内包装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需包括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瓦努阿图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牛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瓦努阿图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C。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瓦努阿图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