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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我部制定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9日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2009年以来,我国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共发生4次较大波动(平均3年一次),价格大幅上涨的起因均为前期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到正常水平的95%以下。因此,从生产环节着手,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目标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划定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对于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益复杂的新挑战、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十分必要。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1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700万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农牧发〔2020〕11号)中各省份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五”期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国及各省份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省份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1年1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各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省份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由各省份自行确定标准并监测,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各省份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 3—4 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 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 分,附加分最高加10 分。结果分为4 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 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当季得 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 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 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 3.5 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 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 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 年2 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 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 分)。制定本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 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地市的,得3 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 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 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 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 分)。当本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 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 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 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 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 分,最多加3 分。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省级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加1 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 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省份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各省份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 3—4 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 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 分,附加分最高加10 分。结果分为4 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 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当季得 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 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 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 3.5 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 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 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 年2 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 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 分)。制定本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 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地市的,得3 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 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 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 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 分)。当本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 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 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 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 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 分,最多加3 分。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省级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加1 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 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省份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