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
为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发展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我市深入推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处理方式渐趋规范。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畜禽养殖大区建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环城四区建设集中暂存点的无害化处理格局基本形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专业无害化处理率、暂存设施设备配备率逐步提高,有效降低了病原二次扩散传播风险。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监督管理成效显现。我市先后印发《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津农委〔2015〕1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8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61号)等政策文件,确定了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总体思路、体系、机制建设和政策支持等,未发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大规模抛弃病死畜禽行为,有效降低了动物疫病传播风险,2022年宁河区和宝坻区成为第一批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县。探索社会资本参与,运营模式持续优化。宝坻区公开招标社会企业负责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日常运营管理,津南区和东丽区公开招标社会企业负责收集转运运营,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困难挑战
我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保障力度有待加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基础设施建设选址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处理方式有待优化,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不高,仍有部分畜禽养殖场(户)采取深埋处理方式;养殖、屠宰企业自建设施标准不高,存在处理方式落后等问题。无害化处理场分布不均衡,已完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的涉农区主要分布在我市北部,南部涉农区进展相对缓慢。体制机制亟待完善,跨区域转运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属地政府牵头抓总意识不强,部门间协调衔接不畅。
(三)面临机遇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既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活动,明确责任主体,并对处理机制和财政保障作出规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出台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对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输、信息化监管和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快推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速建设农业强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健全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现状,统筹规划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在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前提下,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暂存点,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2.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区、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公安等部门,切实履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鼓励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坚持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规范使用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推动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逐步扩大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覆盖区域,加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推动力度,积极探索牛羊等其他畜禽委托无害化处理付费机制,研究完善信息化管理模式,着力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4.坚持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推进全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构建“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无害化处理格局,在养殖大区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理率。允许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和隔离场在场(厂)内建设专业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全市所有涉农区均具备实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条件和能力,集中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自行处理工艺达到规定要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智慧化监管水平逐步提升,实现申报、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全流程覆盖。政府负总责、部门联动协作的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逐步深化。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设施建设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需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适时更新升级设施设备,确保满足处理所有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水平标准。武清区、静海区和滨海新区等养殖大区原则上各建设1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能力应能满足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需求。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环城四区可就近委托本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实施跨区域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处理工艺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要求,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选址布局、处理工艺、排放标准、防疫条件、生产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专栏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主要建设内容:处理厂房、办公用房、冷库、场区道路、车辆洗消站等土建工程,购置无害化处理机械、水电、病原检测等设备以及污水废气处理环保、防疫、冷链、运输、监控等附属配套设施,配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本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配有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掌握必要安全防护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按要求填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在有养殖的镇(乡、街道),依托乡镇兽医机构等场所,区级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负责收集暂存不具备专业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隔离场等产生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其他来源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与本辖区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相适应,各区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建设数量和规模。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区,原则上每区至少建设1个。
专栏二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
主要建设内容:存储冷库、工作间、库房、水电路设施,购置收储装载以及清洗消毒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设施设备。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收集和移送操作流程;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等信息;按要求填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优先选择化制法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
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转运主体和车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和实施跨区域转运无害化处理的区应当配备专门从事收集转运的人员和专用密闭运输车辆,人员和车辆的数量、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养殖者采取自行交送方式的,其运输车辆也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专栏三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转运主体和车辆
收集转运主体和车辆要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车辆、相关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渗漏,应当妥善处理后再继续运输;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如实向承运人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等信息;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等信息;配合区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按要求填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二)健全工作机制
1.申报、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对自行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逐步实现信息化手段依规申报,具体监管责任分工等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对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跨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动物疫病扩散风险等因素,会同承接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双方职责分工、指定运输路线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实施前抄报市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畜禽养殖户管理台账。市农业农村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2.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保险联动工作机制。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或跨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区,应积极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保险联动,依照“先处理后理赔”原则,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已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予进行保险理赔。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农险信息数据平台联动合作,逐步探索行业统计数据、产地检疫数据、保险基本数据、出险理赔数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互联互通。逐步探索实施牛羊等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
3.政府负总责、各部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湖、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支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债申请。规划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和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依照规定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等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本规划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逐级分解抓好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条件。未完成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区,要明确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倒排工期,狠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和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核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鼓励各涉农区向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政策支持。市和区两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给予支持。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积极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四)加强服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选址、收集处理体系、处理技术工艺选择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以市场运作为导向,指导推动建立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高效运转。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和隔离场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宣传和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性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知,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