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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健胃,解决酸中毒瘤胃问题,包膜复合酶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4-08-06
产品类别:畜牧综合
信息编码:4045127308
奇美——是一种反刍动物**酶,选用优良的、酶活性稳定的菌株,并****反刍动物饲料,提高营养价值的酶制剂。它通过智能微囊技术处理,阻隔光线和氧化物的破坏,过瘤胃在小肠溶解,效果更稳定;克服了普通复合酶添加后容易失活,不能过瘤胃,无法到达肠道发挥作用等缺点。

浙饲预(2020)T01023联系电话:199-1055-9908 陆经理

产品使用效果:包膜的复合酶,专门针对牛羊设计 可以过牛羊瘤胃,在消化道里释放,提高饲料吸收率、利用率,七种复合酶,**保障了牛羊生长发育的需要,使用后,短时间内采食量明显增加,建消化道及后消化道,**提高饲料吸收率利用率,减少过料现象。 **酸中毒、瘤胃积食
添加量小,酶活高,成本低,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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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百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修订《山东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23〕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各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畜牧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小麦、水稻、奶牛政策保险的通知》(鲁财金〔2023〕38号) 要求,省畜牧局对山东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将奶牛保险保额提高至10000元,保费500元,费率5%。
  新条款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12月22日
  山东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奶牛”):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必须佩带政府统一的耳号标识;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3、畜龄在1.5-6周岁之间;
  4、奶牛品种以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2、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3、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
  4、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风灾、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
  5、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创伤性网胃炎和创伤性心包炎;
  6、显性乳腺炎。
  7、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2、冻、饥饿、中暑、走失、被盗;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4、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中所列疾病;
  5、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以及应更新淘汰的;
  6、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7、保险奶牛没有佩戴政府规定的耳标进行标识;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
  3、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 从保险单生效日起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检查合格的奶牛,续保时可免除观察期。
  第九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饲养地点,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奶牛保费500元/头, 保险金额10000元/头,费率5%。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具体保险数量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奶牛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工作,做好配种、妊娠等生产记录。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奶牛的耳标,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 保险人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二十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救治,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奶牛。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何一条的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死亡的,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及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由承保机构与养殖户签订保单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数量、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五条  保险奶牛因保险责任事故死亡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力,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2、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3、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6、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6级以上,风力在1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8、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9、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0、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11、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12、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13、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