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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 管理措施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好东部区关于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东部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防控工作实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 二、对东部区内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调入我省暂不作限制。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要求,经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一致,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实施新的管理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禁止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的生猪进入我省育肥;禁止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的生猪调入我省屠宰。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后)。备案通过生猪养殖企业名单可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输入或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生猪,需同时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地要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备案、检疫、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手续,监督养殖场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 省畜牧局联系人: 动物卫生处,李辉,0531-51788876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徐启杰、王侃,0531-51788661附件: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调,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调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按照“统一标准、区域备案、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时间:2021 年12月 1日开始,试行至2023年11月30日。 (二)实施区域: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 (三)备案管理范围: 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之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东部区育肥,需进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其养殖场经备案后方可调运至东部区内定点屠宰企业。 二、备案条件 (一)东部区外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二)东部区内接收“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 2.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3.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特别条款 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场无需备案,向东部区调入生猪时,随货附带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公告为证。 三、备案方式 (一)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更新公布。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每月将辖区内受理的备案通过企业信息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在东部区六省(直辖市)每省(直辖市)最多备案5家接收屠宰企业,更换接收企业需重新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三)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备案。 四、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一)东部区统一行动,从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经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 (三)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四)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五、附则 (一)畅通合格的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生猪产品跨大区调运。 (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不得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本细则可根据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情况适时调整。 表一 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市、区) 表二 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 编号: 备注:1.申请企业为输出地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 2.编号共 11 位数字,由“8 位数当天年月日” + “3 位数字顺序号” 组 成;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 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徐启杰、王侃,0531-51788661附件: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协调,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调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按照“统一标准、区域备案、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时间:2021 年12月 1日开始,试行至2023年11月30日。 (二)实施区域:东部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 (三)备案管理范围: 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之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东部区育肥,需进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其养殖场经备案后方可调运至东部区内定点屠宰企业。 二、备案条件 (一)东部区外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二)东部区内接收“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 2.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3.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特别条款 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场无需备案,向东部区调入生猪时,随货附带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公告为证。 三、备案方式 (一)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更新公布。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每月将辖区内受理的备案通过企业信息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在东部区六省(直辖市)每省(直辖市)最多备案5家接收屠宰企业,更换接收企业需重新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三)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备案。 四、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一)东部区统一行动,从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经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 (三)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四)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五、附则 (一)畅通合格的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生猪产品跨大区调运。 (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不得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本细则可根据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情况适时调整。
表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市、区)
表二
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
编号:
备注:1.申请企业为输出地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
2.编号共 11 位数字,由“8 位数当天年月日” + “3 位数字顺序号” 组 成;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 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