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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3年秋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秋季集中免疫工作 全省秋季集中免疫工作从9月1日开始,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地要按照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和《2023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甘牧医〔2023〕5号)要求,坚持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和散养户集中免疫相结合,认真组织做好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秋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认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对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布病、包虫病继续实行区域性强制免疫的措施。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等其他动物疫病,参照省上制订的防治指导意见实施免疫。全力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工作,务必于10月底完成数据审核,11月5日前完成“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公示和市级补助经费的复审、备案等工作,确保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养殖场户。 二、坚持不懈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 各地要紧盯养殖、屠宰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片包村包场“一对一”监管、动物疫情信息周报告、疫情举报核查和规模场采样监测等制度,认真做好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全面落实门禁、封闭饲养、定期消毒等综合防疫制度,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水平;强化养殖环节检疫监管,规范官方兽医检疫行为,落实产地检疫“五到位”要求,严格执行调运审批备案、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和屠宰企业“两项制度”;强化联防联控,严禁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积极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要求,做好疫情处置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及时果断处置风险隐患。 三、切实加强动物布病免疫工作 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A19、M5、M5-90、M5-90Δ26和S2株动物布病疫苗免疫实验结果,省局将制定下发2023年全省秋季动物布病疫苗推荐免疫程序。今年秋防,我省将在民勤、山丹、景泰、西峰、华池等5个县区整县推进布病M5-90△26株疫苗免疫工作,在其他免疫县选择1-2个乡开展布病M5-90△26株疫苗免疫工作,疫苗由省局统一配发。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人员培训,按照免疫推荐程序探索完善当地免疫模式,扎实开展免疫工作,确保动物布病免疫取得实效。 四、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集中消毒灭源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重点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研判动物疫情态势,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基层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在集中免疫前以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并督促做好养殖场户定期消毒工作,全面净化养殖环境,有效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五、强化动物防疫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秋季集中免疫开始前,组织做好乡站兽医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和自身安全防护培训,确保严格按免疫注射规范程序操作,强化消毒和注射针头更换,防止在免疫操作过程中人为传播疫病。特别要对参与布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免疫、驱虫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乡、村防疫人员,集中开展以个人防护、免疫技术和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专题培训,确保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有效,防止因免疫注射造成基层防疫人员感染。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充实应急物资储备,落实应急值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六、严格疫苗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加强疫苗验收、配发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全省秋季强制免疫疫苗计划于8月26日前调拨到市(州),8月31日前由市(州)负责全部调拨到县(市、区)和乡镇。疫苗接收单位为疫苗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疫苗接收和现场验收工作,并填写《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接收验收单》。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常规动物疫病疫苗的验收、配发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做到与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同步调拨,确保秋防工作按期开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秋防前要做好安排部署,秋防过程中要有免疫进度检查,秋防结束后要进行考核验收,确保免疫、监测和应急处置等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秋防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每周及时向我局防疫处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本市州强制免疫的动物疫苗接收、发放情况,报我局防疫处备查。秋防结束后,省上将组织各市州开展交叉互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联系电话: 0931-8179095(省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0931-45920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