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信息由 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8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19日 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1.2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工作流程图 3 动物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形式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 报告内容 3.5 前期处置措施 3.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7 紧急监测 3.8 风险评估 4 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4.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4.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4.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4.2.2 Ⅱ级响应 4.2.3 Ⅲ级响应 4.2.4 Ⅳ级响应 4.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4.6 响应级别调整 5 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5.2 严重(二级)预警 5.3 较大(三级)预警 5.4 一般(四级)预警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灾害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培训和演习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1.3 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国内或者在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同时,规定了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的疫情报告与确认、疫情响应和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善后处理等应急管理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任务,牵头协调指挥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省邮政局等部门。 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突出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相关预案牵头开展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场所、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省公安厅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省级重大动物防疫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各地安排资金并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的环节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利用现有公路设施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动物防疫检查站(点),配合入 陕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动物卫生检查站工作,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省商务厅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风险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工作,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负责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 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西安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落实对自贸区、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禁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国际列车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对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蔓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扩散蔓延,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指导基层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2.1.2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查处疫情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梳理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兽医卫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4.3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省。 2.4.4西安海关: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工 作 流 程 图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疫情举报电话。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海关、林业等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农业农村、海关和林业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2 报告形式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可疑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由开展检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病例;病例样品委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委托送检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疑似病例判定,并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按规定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对确诊病例权限在市级的,由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 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后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3.5 前期处置措施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追踪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6.1 发病情况调查 统计疫点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搜索疫区和受威胁内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及环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3.6.2 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6.3 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物料、运载工具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3.7 紧急监测 发生疫情的市、县,应当立即对所有相关养殖场(户)开展紧急监测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易感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易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指导动物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紧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3.8 风险评估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结合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特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野生动物疫病时,应当会同级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传入风险评估和扩散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四、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份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个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内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 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上、9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省相邻的 3 个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有5个以上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发生疫情;日常监测中,同一市或者县内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发生疫情。 (4)在21日内,在1个县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呈暴发流行。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农业农村厅可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发生动物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防控建议。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相关兽医实验室检测。 d.承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和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5)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严格规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6)海关部门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载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区域封锁、动物隔离、扑杀和消毒等紧急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人民政府 a.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发布或督导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c.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d.组织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e.组织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农业农村厅 a.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b.划定或指导有关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要时,提出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c.迅速组织有关单位或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d.做好全省或发生疫情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f.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市、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 市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关联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接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发生疫情市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3)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发生疫情县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动物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动物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动物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4.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防范疫情传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涉及野生动物疫情的,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防范等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做好易感人群疫情的监测、防范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发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饲养、扑杀等高风险易感人群的医学观察。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分级,及时发出疫情预测预警,疫情的预警对应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省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Ⅱ级)时,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菌)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发生疫情的市的周边市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市发出预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市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市内与疫情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3 较大(三级)预警 本地区或周边市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本辖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本辖区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发生一般动物疫情(Ⅳ级)时。 六、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卫健、市场、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城管执法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1.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通行。 7.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7.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1.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载工具;(6)其他用品。 7.1.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适时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干部、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起草、修订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7.3 培训和演习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农业农村厅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国家动物疫病专项预案,修订完善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某种动物疫病在一个动物群体单位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短时期(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突然出现很多病例的状况。 疫点: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单个传染源所构成的疫源地。 疫区:某种疫病正在流行时,多个疫源地相互连接成片且范围较大的区域。 受威胁区:与疫区紧邻并存在该疫区动物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省:省级,包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等省级行政区。 市:市级,包含设区市、示范区等地级行政区。 县:县级,包含县、市辖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 乡镇:乡镇级,包含乡级、镇级、街道办等乡级行政区。 村级:村级,包含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村级行政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8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19日
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1.2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工作流程图
3 动物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形式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 报告内容
3.5 前期处置措施
3.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7 紧急监测
3.8 风险评估
4 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4.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4.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4.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4.2.2 Ⅱ级响应
4.2.3 Ⅲ级响应
4.2.4 Ⅳ级响应
4.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4.6 响应级别调整
5 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5.2 严重(二级)预警
5.3 较大(三级)预警
5.4 一般(四级)预警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灾害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培训和演习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本预案适用于在国内或者在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同时,规定了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的疫情报告与确认、疫情响应和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善后处理等应急管理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任务,牵头协调指挥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省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省邮政局等部门。
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突出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相关预案牵头开展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场所、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省公安厅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省级重大动物防疫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各地安排资金并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的环节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利用现有公路设施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动物防疫检查站(点),配合入
陕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动物卫生检查站工作,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省商务厅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风险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工作,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负责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
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西安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落实对自贸区、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禁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国际列车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对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蔓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扩散蔓延,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指导基层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查处疫情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梳理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兽医卫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
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4.3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省。
2.4.4西安海关: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工 作 流 程 图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疫情举报电话。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海关、林业等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农业农村、海关和林业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可疑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由开展检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病例;病例样品委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委托送检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疑似病例判定,并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按规定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对确诊病例权限在市级的,由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
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后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追踪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6.1 发病情况调查
统计疫点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搜索疫区和受威胁内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及环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3.6.2 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6.3 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物料、运载工具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发生疫情的市、县,应当立即对所有相关养殖场(户)开展紧急监测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易感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易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指导动物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紧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结合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特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野生动物疫病时,应当会同级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传入风险评估和扩散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四、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份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个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内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 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上、9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省相邻的 3 个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有5个以上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发生疫情;日常监测中,同一市或者县内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发生疫情。
(4)在21日内,在1个县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呈暴发流行。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农业农村厅可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发生动物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防控建议。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相关兽医实验室检测。
d.承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和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5)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严格规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6)海关部门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载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区域封锁、动物隔离、扑杀和消毒等紧急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人民政府
a.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发布或督导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c.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d.组织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e.组织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农业农村厅
a.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b.划定或指导有关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要时,提出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c.迅速组织有关单位或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d.做好全省或发生疫情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f.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市、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
市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关联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发生疫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接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发生疫情市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疫情的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3)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发生疫情县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动物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动物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动物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4.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防范疫情传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涉及野生动物疫情的,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防范等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做好易感人群疫情的监测、防范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发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饲养、扑杀等高风险易感人群的医学观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分级,及时发出疫情预测预警,疫情的预警对应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省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Ⅱ级)时,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菌)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发生疫情的市的周边市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市发出预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市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市内与疫情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本地区或周边市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本辖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本辖区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发生一般动物疫情(Ⅳ级)时。
六、善后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卫健、市场、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城管执法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1.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通行。
7.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7.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1.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载工具;(6)其他用品。
7.1.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适时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干部、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起草、修订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7.3 培训和演习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农业农村厅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国家动物疫病专项预案,修订完善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九、附则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某种动物疫病在一个动物群体单位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短时期(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突然出现很多病例的状况。
疫点: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单个传染源所构成的疫源地。
疫区:某种疫病正在流行时,多个疫源地相互连接成片且范围较大的区域。
受威胁区:与疫区紧邻并存在该疫区动物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省:省级,包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等省级行政区。
市:市级,包含设区市、示范区等地级行政区。
县:县级,包含县、市辖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
乡镇:乡镇级,包含乡级、镇级、街道办等乡级行政区。
村级:村级,包含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村级行政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