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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东省畜禽屠宰技术中心) 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1年05月10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技术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技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MB2334119R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承担畜禽养殖、屠宰企业内环境监测评价的辅助性工作;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畜牧环境等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机关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邵兵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2197.43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事业单位章程: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东省畜禽屠宰技术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97.4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承担畜禽养殖、屠宰企业内环境监测评价的辅助性工作;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畜牧环境等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机关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总支部委员会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总支部委员会的职责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思想和行动,发挥自身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为党建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对本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 任命本单位主任和副主任; (四) 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五) 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运行;(六) 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七) 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八)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考评工作人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三)表决并形成主任办公会会议决议; (四)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主任办公会成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主任办公会各位成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主任办公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会议; (五)督促和检查主任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六)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主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举办单位决定; (三)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四)遵守并执行主任办公会会议决议;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分管领域内的业务工作; (二)管理分管领域内的日常事务; (三)督促和检查主任办公会会议决议在分管领域内的落实情况;(四)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主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主任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省畜牧兽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任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中心章程; (二)主任、副主任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主任办公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主任办公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章程的修改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7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技术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