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牧饲药字〔2025〕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局)、有关市
畜牧中心: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
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业发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要求,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抽查。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根据各地检测能力和经费预算,2025年拟定监督抽查计划1000批次。其中:500批次分别由济南、青岛、烟台3个市承担并自主执行抽样、检测工作;470批次分别由枣庄、东营、潍坊、泰安、威海、德州、聊城7市执行抽样工作,样品检测由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饲药中心”)承担;30批次用于跟踪抽检上年度不合格饲料产品、省级应急抽检等,由省饲药中心具体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具体任务数量见附件1。
各市可通过自建实验室、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一)抽样要求
监督抽查所抽样品原则上应覆盖饲料法规规定的所有产品类别。畜禽
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主要在生产环节抽样,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宠物配合饲料在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抽样后样品保存条件应与标签上标注一致,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自配料在畜禽养殖环节抽样,抽样单应标注清楚对应的畜禽及生理阶段、生产批次数量;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可以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随机抽样,注意样品保存条件,确保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
省饲药中心检测样品的抽样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被抽样县(市、区)和企业随机抽取确定。现场抽样人员由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抽样时应严格遵守抽样程序,抽样单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被抽样单位没有公章的,由被抽样单位签字人加按手印。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附具产品标签和已备案公布的企业标准各一份。
(二)样品检测与结果判定
1.检测项目
(1)猪及其他动物配合饲料、猪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自配料: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土霉素、莫能菌素、二氢吡啶;
(2)禽配合浓缩饲料:铅、砷、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金霉素;
(3)
水产配合浓缩饲料: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乙酰甲喹、土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二氢吡啶;
(4)宠物配合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灰分、铅、砷;
(5)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维生素 A、维生素E、铅、砷;
(6)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铅、砷;
(7)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B1、维生素B2;
(8)单一饲料(动物源性、植物源性、微生物发酵类):粗蛋白、铅、砷、三聚氰胺(植物源性);
(9)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铅、砷、二氢吡啶、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2.检测方法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3-2006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2025年8月1日前适用)
GB/T 6433-2025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2025年8月1日后适用)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13079-2022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2021 饲料中镉的测定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T 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5年6月1日前适用)
GB/T 17817-2024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5年6月1日后适用)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486号公告-8-2010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349号公告-6-2015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惡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3141-2017 饲料中2,6-二甲基-3,5-二乙酯基-1,4-二氢吡啶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3318-2018 饲料中钙、钠、磷、镁、钾、铁、锌、铜、锰、钴和钼的测定 原子发射光谱法
饲料添加剂主成分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
3.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3)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4.判定原则
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1)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三)不合格结果反馈与处置
省饲药中心及各地检验机构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反馈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书面提出复核检验申请,该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复核检验并将复核检验结果及时通报被抽样单位。
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当地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
二、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为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查找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2025年对部分饲料原料和混合型添加剂产品开展风险预警。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平台采集或购买的样品,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具体工作由省饲药中心承担。
(一)重点监测品种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粗提物)、发酵饲料。
(二)监测数量
100批次,其中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样品60批次,可饲用天然植物(粗提物)样品35批次,发酵饲料5批次。每批次样品抽取1份,每份300克。
(三)检测项目和方法
1.检测项目
非法添加物。利用高分辨质谱仪等方法进行筛查,疑似含有非法添加物的样品,再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
2.检测方法
农业农村部676号公告 饲料中风险物质的目标物筛查与确认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4-2014 饲料中氟喹诺酮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349号公告-5-2015 饲料中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349号公告-6-2015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惡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照《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判定。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省饲药中心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组织专家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锁定问题线索。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县级要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1次检查。省、市从量化分级为B、C级的企业中随机抽查,其中市级按照不少于20%比例抽查,对辖区涉粉作业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全覆盖检查;省级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并对涉粉作业人员30人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内容
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
(二)检查方式
成立2人以上的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等)、制度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表(参见农办牧〔2022〕6号附件5),并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判定风险等级
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随同现场检查表一并报送派出检查组的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受检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检查组提出的风险等级和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受检企业进行处理。
“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需要组织查处的。“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需要监督整改的。“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较轻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能够自行整改的。
四、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省局根据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上级交办等重大问题线索,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原则上由省饲药中心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涉事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当地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检测结果报告后,应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
五、饲料标签专项整治检查
全面强化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检查重点
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小包装预混合饲料、宠物饲料、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主要检查内容见附件2。
(二)工作步骤
1.集中普法宣贯。各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监管人员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水平。4-5月份,集中开展饲料法规、标签鉴别等知识宣传培训、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的能力。落实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饲料标签》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认真自查整改。6-7月份,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行动,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饲料经营单位开展经销产品自查,对标签不规范产品作退换货处理。
3.开展专项抽查。8-10月,市、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抽查。发现标签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消极整改的企业,予以处罚、通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防止屡查屡犯。要以点带面,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环节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要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审管联动、检打联动
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上下互动
省局在巡查、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及时向各市通报,各地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核查处理。各地发现可疑质量安全风险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省局将组织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检测分析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总结
各市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饲料标签专项整治检查等工作总结及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饲料标签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省局饲料兽药处。
济南、青岛、烟台3市还要将自主抽样、检测的产品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省饲药中心,由省饲药中心集中汇总分析后一起报省局饲料兽药处。
七、联系方式
山东省
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乔 凯,联系电话:0531-5178888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
联系人:刘华阳,联系电话:0531-51788750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2.饲料标签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内容
3.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4.饲料标签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4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