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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06-13 09:52:47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更好地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对2021年制定的《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附件

  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场,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确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和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稳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确定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120万头,目标任务保持不变,各设区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不作调整。全省和各设区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数据为基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降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场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确定我省规模猪场保有量为5000个以上,目标任务保持不变,各设区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不作调整,规模猪场数量以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为准。各设区市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设区市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场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产能调控场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加大收购力度。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设区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量变化情况。各设区市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指标数据。省农业农村厅和各设区市要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按照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并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
  (三)加大政策支持。当设区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完善资源环境补偿激励机制,鼓励苏南主销区在加快提升本地生猪供给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场等方式,与苏北、苏中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保供机制。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表: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表

  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注:1. 苏南5市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为本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和域外(省内)建设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数量、通过资源环境补偿等方式签订保供协议的域外(省内)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之和。其中:域外(省内)建设养殖场、保供协议须经调出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且落实到场。
  2. 苏中、苏北8市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为本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扣减主销区在当地建设的养殖场以及协议场能繁母猪存栏数量。
  3. 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提供数据为准,非季度末月份以省农业农村厅提供数据为准。
  4. 规模猪场数量以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为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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