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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5-28 15:18:46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各项补助政策,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皖政办〔2023〕11号),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anhuivet@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邮编23000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0551-6264338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各项补助政策,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地区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审批。要加强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用电、用气、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应切实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病死畜禽申报、移交等工作。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总量等因素,稳定存量,严控产能总量,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布局,建立无害化处理场退出机制,统筹推进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畜禽主产区设区市至少应建设 1 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非主产区设区市可建设1 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开展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尚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地区要积极对接已有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完善暂存设施和专用转运装备。畜禽养殖、屠宰等企业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置病死畜禽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处理的,要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或配置专用转运装备等。

  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分布及到2027年布局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要实行集中处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的,可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就近与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处理协议,并报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委托县(市、区)在不同市的,需报双方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跨区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置经备案的专用运输车辆,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等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不得处理本企业以外的病死畜禽。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等将病死畜禽委托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等传统的处理方式。
  三、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追溯调查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生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病死牛,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头。鼓励各地对养殖环节其他畜禽及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和胎衣等以及屠宰环节其它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视情统筹资金对养殖环节羊禽等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给予支持。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由所在市统一汇总后于2024年X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补助资金分配。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的原则。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病死畜禽大小、无害化处理量、集中处理率等,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地可依规统筹省以上及本级相关资金,将病害畜禽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严格补助资金使用。各地要加快补助资金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按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在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不按规定严格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一律按照最低标准测算和安排补助资金。
  (三)推进全链条信息化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作为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的唯一依据,实行养殖场(户)线上申报、收集、审核全链条监管,并将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数据与存栏数关联。各地要切实应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大数据比对强化线上审核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准确、真实。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进保处联动。各地要加强畜禽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病死畜禽保险理赔应当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鼓励将保险查勘定损与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对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优化、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指导,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和监管部门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调动公众、媒体等第三方等监督力量,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         ;电话:
  省财政厅联系人:        ;电话: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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