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
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牧饲药发〔2023〕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局)、有关市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县开发区(高新区):
饲料是
畜牧业的食粮,饲料的质量和使用量,不仅决定着
畜牧业发展质量和畜产品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放管服”精神,不断简化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全省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同时存在行业整体产能严重过剩、恶性竞争加剧和效益下降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强化宣传引导,疏导新建企业新上项目
鼓励新建高科技、高附加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推动各类饲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支持
豆粕等蛋白原料减量替代配方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微生态、酶制剂、植物提取物等绿色替抗产品;定期发布新建企业数量、停产半停产企业名称和各市饲料产能利用率、企业位置分布等信息,引导现有企业改造提升、兼并联合。
成立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发展咨询委员会,为筹建项目、新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论证服务,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依据原料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同质化较严重的区域,控制新建企业、新上项目。
二、严格发证准入,提高许可审批工作质量
生产许可审核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从严把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图标清晰;对新建企业现场审核,严把“人员证书、设备档案、考试操作”三关;对续展换证企业严把“大料小料合法合规、制度记录真实齐备、检验留样及时可追”三关。原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后,未变更法人和企业名称,重新申请许可验收的,应当参照续展企业,核查以前年度的档案记录。严查借人、借设备、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行为。省局每个季度按上一季度饲料生产许可新发证企业数量的5%左右,对审核发证情况进行随机跟踪抽查。
优化审批流程、高效提供服务。利用省
畜牧智慧平台,推进许可现场审核记录在线填写,健全许可电子档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等信息,逐步实现自动填表、在线可查、变动预警等功能。
三、严格基层执法,提升监督检查工作效能
坚持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分工。省、市、县三级协同配合、齐抓共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工作。按照上年度企业总数量,省级抽查比例不少于5%、市级不少于20%、县级应100%全覆盖。同时,针对质量安全信用评级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大监管检查频次。其中,市、县两级对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结果为良好(B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分级结果为一般(C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新建企业”、“未评定企业”年内跟踪核查1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布为重点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检打联动、审管联动,情节严重的予以从重处罚、媒体曝光,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品不检验就销售,故意生产不合格产品的;饲料产品中检测出1批次以上禁用或限用物质严重超标,涉嫌恶意添加,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连续两年内累计3批次以上饲料产品抽检不合格;转移被封存的物证,逃避或抗拒审核检查、案件调查;两次以上违法被处罚后,第三次又被发现违法的。
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将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列入相关考评。
四、强化检验监测,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省、市两级根据企业数量和饲料产量,积极争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实施饲料和添加剂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预警监测,提高质量监测覆盖面,完善“检监联动、检打联动”等机制,实现监管检查、产品抽样与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罚及时有效衔接,及时通报查处不合格产品,提高饲料产品合格率。
同时,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检验主体责任情况的督导检查,对配备化验员不足、仪器设备不足、原料和成品未按规定留样检验的,检查验收活动予以一票否决,依法立案查处。
五、强化示范引领,推动饲料行业转型升级
积极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山东饲料行业提效减量节粮示范产品”等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叫响行业品牌,推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全面规范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显著增强,进一步提升山东饲料行业的知名度、美誉度、竞争力。发挥饲料企业人才资金集中的优势,通过延链、补链、强链,以饲料加工企业为链核,打造就近供应、优质循环的种植-饲料-畜牧-食品产业链,努力在全省畜牧业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开新局。
2023年11月20日